参保单位在职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婚姻等有关法律规定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在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为享受生育津贴。
津贴标准=产假天数×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
产假标准:法定产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加30天,多胞胎每增加1胎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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