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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古王城房屋修缮整治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冈政府网 www.ccbyzs.com 发布日期:2012-11-15 【 字体:   

武冈市古王城房屋修缮整治管理

实 施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护古王城保护区房屋建筑历史风貌,确保古王城房屋修缮整治规划的实施,完善城市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武冈市古城区保护与整治规划》(以下简称《古城规划》),结合我市古王城保护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规划确定的古王城保护区范围内所有需修缮整治的房屋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指的古王城保护区范围包括北至乐洋路、南至资江、西至城墙、东至解放路、玉带桥、资江一线地区,其面积和界线按市政府批准的古王城保护区保护与修缮整治控制图确定。

第二章房屋临街建筑立面及环境风貌保护

  第二条古王城保护区内的房屋建设以维护、修缮整治为主,要求做到“修旧如故”。
第三条古王城保护区内现存房屋(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除外)的临街立面(含大门和骑楼天花)修缮一律严格按照“修旧如故”的要求进行保护、整治,保持原有历史格局和建筑特色(包括材料、色彩、形状、体量、层高等),不得随意拆墙、拆窗、改设铺面,不得随意拆除、加层和更改风火墙。
第四条古王城保护区内现存的部分与古王城历史风貌特色不相协调的房屋,要严格按照有关保护整治要求,逐步进行整治修缮。临街立面(骑楼天花)墙体必须采用纸筋抹灰,灰塑装饰,不得安装防盗网;窗为木质百叶窗或体现建筑原貌的传统特色窗,门为传统特色的木质门,门窗均不得使用其他装饰材料,不得安装卷闸门、防盗门或设置防护罩。
第五条建筑物外立面广告设置必须按照《武冈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古城保护管理部门的要求制作、安装,不得随意设置广告牌。
第六条建筑物临街立面上不得安装防盗网、电线(包括电灯、电话、电视、广播等线路),安装空调外机要用装饰网罩遮盖,所有管线一律安装在线路管沟内,不得外露和架空。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整治修缮、改建房屋时,不得随意撬动石板街加砌排水沟;不得妨碍给排水和破坏市政设施,化粪池须建在房屋规划用地内;不得在石板街上加砌台阶、平台、杂物间和水池;不得向泄水孔内倾倒垃圾;不得损坏街道、人行道的树木、花卉、果皮箱和消防设施;不准在石板街上堆放物料、搅拌砂浆等。

第三章房屋修缮整治

  第八条古王城保护区内的房屋和传统庭院、大门,原则上一律保留现状,不得随意拆除、翻新、改建;属于局部损坏的可对局部按原材料原式样进行修缮;属于经过加固处理尚能居住、使用的,可以进行加固处理;无法进行加固处理、确实不能居住的房屋,必需经古王城保护管理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按改建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否则,有关行政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属临街的房屋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修缮和整治一律由古城开发建设公司统一组织建筑设计,并报古城专家评审组通过后,再按法定程序报批;由古城开发建设公司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的变更,需经原设计单位和审批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不属临街房屋的修缮整治,由古城保护管理部门提供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费用由房主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房屋修缮整治后房屋自然损坏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负责维护、维修。维修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修旧如旧”原则,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提供施工图纸,经审批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按照确定的次序进行维修施工。

  第十二条县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保护的特色民居建筑维护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由具备文物维修资质的专业队伍按原样原貌和施工图纸进行;县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民居维护维修及危房改建,须经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章房屋自行改建及维护修缮建设的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房屋建设申报
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证、房产证,按规定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古城管理部门申办房屋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房屋设计图审批
经审查符合建设条件的,必须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定的设计条件,到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立面必须符合《古城规划》的要求,设计图应送市文物行政部门作出会签意见,再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房屋施工
经审查批准保护建设的老城保护区内房屋,一般民居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队建设,县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保护的民居建筑立面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建筑队建设。
沿街立面修缮装饰部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建筑队施工修复。

  第五章奖罚措施

  第十六条临街房屋和具有历史保护意义的房屋自愿交由市政府修缮整治的,由古城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施工,其临街立面整治、主体加固部分费用由古城管理部门负责。房屋修缮整治后,房屋所有权人必需将房屋一层门面房交由古城管理部门统一经营或出租。收益分成由古城管理部门和房屋所有人双方协议约定。

  第十七条古王城保护规划范围内需修缮整治但又不属于临街房屋的,由指挥部提供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费用由房主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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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元章】 【撰稿:】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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