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范围
1、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对属于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部队职权范围内的;
3、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
4、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5、对提供的有关要素不准确或不详尽,反映的内容不具体,造成无法进一步了解核实的;
6、对属于产品推销、社会中介服务需求等市场行为方面的;
7、对属于内部行政管理方面应按正常渠道逐级汇报的;
8、对属于邀请函、通知函等公文交流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