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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规定

武冈政府网 www.ccbyzs.com 发布日期:2013-03-30 【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治理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执法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优化办),负责日常工作,受理、交办、督办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物价、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及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查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

第三条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分管治理工作的负责人,并安排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化经济发展环境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条 对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评议活动。每年开展2次对职能部门的专项评议。凡评议结果排在最后3名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通报批评,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对连续两次评议结果排在最后2名的单位或一年内3次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先停职,再按有关程序免去职务;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章 改进工作作风

  第六条 全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用事业服务部门应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和纪律,实行文明办公,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 全面推行社会承诺服务。各部门应认真履行社会服务承诺。凡不履行服务承诺的单位,应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全市,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

第八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办事效率实行效能监督,定期检查。对效能低下、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全市,公开曝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

第三章 改善投资环境

  第九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过境车辆一律免检。凡擅自设卡检查收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停职,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条 对引进企业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市招商局收齐投资所需的全部文件交市政务中心,由市政务中心全程代办,并在收到全部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办完全部手续。

对市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应办的手续,职能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致使重大项目流失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免职、调离或辞退,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凡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关规费由相关单位委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家代收,按月分流。其他单位不准直接到企业收费,否则,责令退还,同时通报全市,公开曝光,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本条规定的规费不含水、电等生产经营性收费。

  第十二条 积极保护客商利益。对外籍过境车辆未经市优化办批准一律不查不扣。对客商的投诉、请求,各有关部门应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回复、优先处理。凡无故拖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重点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挂牌保护制度。

凡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优化办批准,不得对挂牌保护单位进行检查,违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免职,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调离或辞退。

  行政机关对挂牌保护企业实施冻结帐户、查封财产、扣押货物、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行为,应自作出行政行为之时起24小时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司法机关对挂牌保护企业法人代表采取的司法行为,须报市委政法委备案。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对备案的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应及时审查,发现有违法或不当的,应予纠正。违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免职,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调离或辞退。

  第十四条 对全市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及特种行业除税务检查外实行检查许可证制度。凡无证检查的,业主有权予以拒绝,同时将直接责任人员调离执法部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乱摊派、乱集资,违者收缴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擅自到挂牌保护单位摊派、集资和收取"保护费"的,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及阻碍重点工程建设、扰乱生产、生活秩序的地痞地霸,司法机关对上述对象应予以重点打击,从重从快处理。基层干部包庇地痞地霸的,予以撤职,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严厉打击经济诈骗行为,凡参与、保护或暗中支持经济诈骗,属单位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属个人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规范执法行为

第十八条 进行执法活动的执法机关必须是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和事业组织。

凡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执法活动的,其执法行为无效,并予以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违者,发现1次的,当事人向市优化办写出书面检查,在全市通报批评;发现2次的,吊销直接责任人的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单位。

  第二十条 禁止合同工、临时工执法。凡聘请合同工、临时工直接执法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并通报批评;对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限期清退,并公开曝光。

  第二十一条 进行执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自觉遵守执法操作规程,并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

第五章 严肃财经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自觉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收费单位应按市人民政府审核、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各执法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处罚。凡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 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调离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订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 收费单位应实行亮证收费,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票据或者出具假票据、废票据、开白条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九条 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责任人员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办班。凡未依法依政策规定,未经市领导审查同意,并未经市物价局审定收费标准的各类办班或培训,没收全部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下属单位或企业索取钱物、报销各种费用的,没收全部所得,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长热线,24小时值班,受理投诉。

第三十四条 市优化办受理的对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实行交办制度,由市优化办交有关执法执纪部门调查。市优化办认为需要由自己调查的,调查后交相关部门处理。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交纪检、监察机关;应给予免职、调离或辞退的,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财经纪律的,由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凡省、邵直管单位,本市不能直接处理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市优化办工作人员对单位和个人的投诉拒绝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交办、无故拖延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节可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调离。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对市优化办交办的案件故意刁难,久拖不办或徇私舞弊的,优化办有责任报告市委、市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调离、免职,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决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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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元章】 【撰稿:】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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