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 主体 |
单位 意见 |
备注 |
273 |
车辆通行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车辆进入车辆通行收费站站区,驾驶员应当主动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接受查验。
3.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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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275 |
船员申请考试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九条申请参加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用。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276 |
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条第二款: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277 |
船舶港务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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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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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货物港务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二十五条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按“内贸货物港务费率表”(表4)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1次货物港务费,全部专项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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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岸线使用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第九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项目批准立项前依法申请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在原批准的港口岸线内改建、扩建港口设施,不变更港口岸线使用人和港口岸线用途的,不需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向港口管理机构缴纳港口岸线使用费。岸线使用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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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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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认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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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281 |
通航安全评估认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 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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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282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
行政确认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地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确定当事各方的责任,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送上级主管机关,抄送事故当事方及有关单位。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283 |
船用产品检验(农业船舶、渔业船舶除外)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284 |
水上交通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统计分析认定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方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或者设施的名称、呼号或者编号、国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和水文情况; (三)事故原因或者初步原因判断; (四)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或者预估数量及污染范围; (五)已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防污措施及污染控制情况; (六)援助或者救助要求;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地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确定当事各方的责任,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送上级主管机关,抄送事故当事方及有关单位。 2.
3.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285 |
船舶设计图纸审核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2.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286 |
公路路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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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对水上交通一般事故作出调查结论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288 |
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质安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桥梁、隧道、港口和航运枢纽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参与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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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对港口相关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290 |
船舶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地管理 |
291 |
公路养护管理 |
行政检查 |
1.《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法〔2003〕89号第20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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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对涉路施工作业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完工验收 |
行政检查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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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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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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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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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2 3 4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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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道路运输及相关行业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 |
行政检查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2
3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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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货物集散地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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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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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监督管理。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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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审核 |
行政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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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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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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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02 |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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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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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03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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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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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交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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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农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评审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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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农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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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农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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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农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资格评审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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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农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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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农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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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评审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标报告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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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标报告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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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标报告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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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资格评审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四)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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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货物招标情况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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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法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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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人员资质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 3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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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第三条 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制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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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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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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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交通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管理。交通部设置的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具体负责全国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设置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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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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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交通节能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路、水路交通节能管理体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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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含水土保持方案)预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需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交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必须事先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预审。.《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第七条第二款 各省交通厅(局)审批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各省交通厅(局)组织预审(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进行修改后,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4 5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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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权限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1、《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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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农村公路竣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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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农村公路交工验收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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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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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28 |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29 |
水路运输经营者及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情况变更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2.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30 |
船舶管理协议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31 |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报港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32 |
行业信息统计 |
其他行政权力 |
1.《港口法》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航道建设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每月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信息。 2.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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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33 |
水上交通事故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不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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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34 |
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水上搜救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程序作出反应。第四十七条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环境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包括强制清除、强制打捞或者强制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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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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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35 |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 第三条 交通部依法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36 |
船舶检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37 |
船舶图纸及技术资料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外,由船检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38 |
车辆年度审验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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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12年第70号)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客货运输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运输车辆,不得继续营运。《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档案;(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第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专用车辆是否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2. 3. 4. 5.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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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客运班车发车时间纠纷的裁定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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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六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七章第三节一、(十)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等方面发生纠纷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裁定。 2. |
武冈市交 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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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一、二级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核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站(场)属于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规程提供服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客运站实行服务质量等级管理。客运站级别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行业标准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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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一、二级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站(场)属于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规程提供服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客运站实行服务质量等级管理。客运站级别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行业标准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 2.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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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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