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交通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共94项)

武冈政府网 www.ccbyzs.com 发布日期:2015-06-29 来源:市编办 字号: T | T 视力保护色: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单位

意见

备注

179

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80

从业单位越级承揽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81

交通建设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82

交通建设施工单位未对材料自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83

交通建设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84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85

交通建设单位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设单位未定期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状况,建设单位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2、《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86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未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单位施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监理服务期内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87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依法应当审查(核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核查),未做好质量监理记录和安全监理记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在监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8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89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危险区域(场所、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凭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90

生产经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有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和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主管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9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书面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92

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未明确各自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93

生产经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不符合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规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94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95

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96

设计单位对特别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安全措施建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97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98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199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00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施工单位使用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01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单位未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场所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项、第()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02

施工单位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单位委托不具相应资质单位承担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03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04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05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06

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07

工程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08

勘察设计单位违法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从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09

施工单位违法用工、破坏生态和变更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10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11

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12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架(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13

违规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14

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15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16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17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18

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19

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土、取土、倾倒废物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20

擅自移动、涂改、损坏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3《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恢复,有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21

涉路工程设施置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22

在农村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农村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23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24

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农村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25

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26

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27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28

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29

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30

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31

未携带《通行证》或未按《通行证》的要求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32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33

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34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农村公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35

擅自砍伐农村公路林木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36

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37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38

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39

车辆装载货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40

污染、损坏农村公路路面或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41

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作业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242

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243

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行政强制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客货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处罚。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44

对违法证据实行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45

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46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47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查封

行政强制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48

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249

强制清除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250

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251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252

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253

责令停航、停止作业或禁止船舶进出港口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2.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3.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5.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6.第八十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254

强行拖离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255

强制卸载货物、旅客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256

强制清除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257

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258

责令立即离岗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259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260

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261

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地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262

代为治理船舶污染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263

强制拆除违法港口设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264

责令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产施工

行政强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65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第一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66

强制拖移车辆

行政强制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A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B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67

强制拆除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68

强制拆除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管线、电缆等违法设施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69

强制拆除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70

暂扣车辆、工具

行政强制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71

清除道路代履行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272

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保留

 



【责编:唐亮】 【撰稿:】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分享到:

 返回顶部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