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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平台投注关于印发《武冈市出生缺陷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冈政府网 www.ccbyzs.com 发布日期:2016-06-10 【 字体:   

为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及《邵阳市出生缺陷防治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积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出生缺陷防治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提高广大群众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努力使全市育龄群众优生优育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婚前医学检查率达90%以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80%以上,叶酸增补率达90%以上。

(二)到2016年底,建立健全全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控体系,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普及出生缺陷三级筛查和诊断技术。

(三)到2017年底,全市孕妇产前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达到95%以上,其中串联质谱48种遗传代谢性疾病(MS/MS)筛查覆盖率达到50%以上,各项筛查随访率达到80%以上。

(四)不断完善出生缺陷儿康复与救助体系,逐步将符合规定的出生缺陷疾病康复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提高出生缺陷儿的医疗保障水平。

(五)建立贫困出生缺陷儿救助机制,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向因救治出生缺陷儿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服务体系。加强防治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健全包括各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等在内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加强产前筛查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等专项技术网络建设。成立武冈市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中心。建立健全筛查、诊断、康复、随访和管理等服务有效衔接机制,提高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效果。

(二)推进专业队伍建设制定中长期人才培养计划,做好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储备,形成以市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纽带,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的服务网络。以基层为重点,卫生计生部门要负责组织开展遗传咨询、产前筛查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优生优育等相关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现有技术可防治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神经管畸形、唐氏综合症、先天性双侧听力障碍、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和苯丙酮尿症等严重多发致愚、致残、致死的出生缺陷为重点,积极落实三级防治措施。

1.推行一级防治措施,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1)加强免费婚前宣教、指导和咨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在育龄群众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出生缺陷干预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增强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卫生计生部门要负责编印相关宣传材料,并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落实婚前宣教、指导和咨询工作;民政部门要负责向每对新婚登记夫妇发放婚前保健宣传材料;财政部门要做好婚检经费保障工作,并监督资金使用。

2)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计划怀孕的夫妇到辖区内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开展健康教育与咨询,进行孕前风险评估,并建立健康档案。要及时发现高危因素,对分娩过严重缺陷儿等不宜妊娠的高危育龄夫妇,医疗机构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指导其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并将情况报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3)落实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形工作。市人民政府将叶酸增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实行免费服务,并向公众公布获取该服务的途径和方式。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叶酸增补的组织工作,建立服务信息台账,强化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率。

4)做好环境中高危因素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避免准备怀孕和孕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落实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和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2.落实二级防治措施,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1)健全完善分工明确、管理规范的市级产前筛查管理网络。市级产前筛查管理中心负责产前筛查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各级助产机构的质量控制及技术指导,推广适宜筛查技术,接收各医疗保健机构产前筛查血样标本,采集的血样标本统一送邵阳市产前筛查中心,做好产筛结果发放、告知及阳性病例的跟踪、随访工作,同时接受各级助产机构发现的拟进行产前诊断和诊断有困难的孕妇的转诊。

2)逐步扩大产前筛查诊断覆盖面,指导怀孕妇女按规定时间接受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对于确诊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症、神经管畸形以及重大体表畸形等出生缺陷者,医疗机构应当将可能出现的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孕妇或者其家属;确认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告知孕妇及时终止妊娠。

3.加强三级防治措施,减少先天残疾的发生。

1)健全新生儿代谢性疾病和听力筛查服务网络,不断扩大筛查覆盖面,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落实初筛阳性儿童的确诊和追访;加强确诊病例的治疗和干预,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

2)强化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及时发现出生缺陷患儿,给予相应咨询指导和医疗保健服务。

3)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和早期康复,逐步建立先天性心脏病、视力、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的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和康复的工作机制,减少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的严重程度。

(四)加强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增加监测专项经费,扩大以医院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覆盖面,逐步增加监测医院,逐步扩大监测时限。加强监测质量控制,规范信息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支持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出生缺陷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开展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与研究,掌握我市常见多发出生缺陷的基本状况和变化趋势,为出生缺陷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出生缺陷综合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市教育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残联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卫计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全市出生缺陷防治的重大决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督查考核。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宣传部门要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宣传工作力度,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要免费刊播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

卫生计生部门要牵头组织防治工作,健全防治服务体系,组织实施防治服务项目,完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考核,做到婚前医学检查、孕期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救治相互衔接,确保各项责任指标的全面完成。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适龄青年的宣传教育,引导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机关在为适龄青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要向当事人发放婚检宣传资料,积极引导和鼓励适龄青年自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做好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患儿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要落实出生缺陷防治的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叶酸增补免费经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范围;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前早期产前筛查项目经费纳入政府计生专项经费;新生儿疾病及听力筛查,给予专项补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政策制定和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全市用工单位检查不少于2次。要将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提高出生缺陷患儿的医疗保障水平。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大气、土壤、水环境保护,定期开展与出生缺陷有关的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污染因素,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教育科技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中等以上学校开展出生缺陷知识进课堂活动,每学期不少于4课时,普及出生缺陷科普知识,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

残疾人联合会要组织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早期康复训练或者适配辅助器具,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帮助其恢复基本功能,减轻残疾程度。

(三)保障经费投入。市人民政府将出生缺陷防治各项目经费及配套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大防治项目、机构建设、人才培养等经费投入。适时、稳步提高婚前保健服务补助标准、孕前优生检测补助标准及农村孕妇和城市低保孕妇免费产前筛查补助标准。逐步将产前筛查诊断、确诊的苯丙酮尿症和听力障碍患儿治疗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稳步提高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出生缺陷患儿的医疗保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患儿通过医疗救助再予以补助。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人民政府将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开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目标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目标评估评价监测范畴,并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计划生育综治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年终评估排队考核当中,对工作出现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对从事出生缺陷防治相关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严格考核和管理,对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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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亮】 【撰稿:】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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