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古城墙保护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保障古城保护建设的顺利进行,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以及《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发〔2012〕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古城墙保护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古城保护建设指挥部负责该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指挥。市国土资源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拆办)承担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业务工作。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为该项目业主和责任单位。辕门口、水西门街道办事处按照“三包两定”目标责任制,主要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矛盾协调和处理工作。市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本办法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四条 市征收办等相关部门会同辕门口、水西门街道办事处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情况,协助征收部门进行房屋征收活动。
第八条 征收范围内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由房屋征收部门或相关工作部委托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部门实施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或者拆走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
第九条 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补偿依据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为准。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拒不配合房屋评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公证、基层组织等部门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评估,其内部装饰装修待可以进行协商或评估时,再另行商定或评估。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按下例二种方式补偿,被征收人只能任选其中一种。
方式一:在全市范围内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房,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货币补偿的规定,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原房屋面积不足50㎡ 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原房屋面积超过50㎡不足90 ㎡可以补足到90㎡。所有超面积部分按新房价的80%补交房款。
对住宅面积过小不足50㎡ 的(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多处住宅的,其住宅面积合并计算),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收人,保障其最低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50㎡的安置房。超过原有面积的按800元/㎡的标准补交房款。
原本是临街的门面房,如选择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现有基准地价减去同地段非门面房基准地价后的差价予以补偿,然后与该地段被征收的非门面房一并安置。被征收人不需要找补差价的,可以在安置区域内优先选择安置房。其余被征收户产权调换房一律采取先签协议者由本人根据补偿面积优先在安置区选择面积对等的安置房。
方式二:如被征收拆迁人自愿放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愿意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集中迁建安置政策征收的,可以按照《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中的集中迁建安置政策予以补偿与安置,但本人必须写出自愿放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承诺书。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房屋和室内外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按附表1、2的标准补偿;二、宅基地安置实行“拆一还一”,原宅基地不足一个安置地的可以购买补足一个安置地,超面积部分按现有基准地价补交购地款。标准安置地开间4米,进深为16―18米,先签协议者优先选择安置地。
第十二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者由征收部门组织随机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三条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十五条 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补偿。
1、征收直管公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直管公房租赁户原则上由承租人与房管部门自行解除租赁关系,由承租人自找租赁住房。如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搬迁时,由征收部门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过渡房费。
2、征收单位自管房的补偿:征收单位自管公房原则上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货币补偿标准实施。其房屋所属单位应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如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搬迁时,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6个月过渡房费。
征收单位生产营业用房一律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货币补偿的标准实施。
第十六条 被征收国有土使用证上红线范围内的空坪隙地,按同类地段基准地价的标准进行补偿;国有土使用证上标明黑线的空坪隙地按66元/㎡的标准补偿。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的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燃气等迁装费用,由征收部门按照附表一的标准给予补偿。如被征收人不需货币补偿的可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迁装到户。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外普通装饰装修一律计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内,不另予补偿;其高标准装饰装修部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定,也可以按附表二的标准予以补偿。(只限产权调换房户)
第二十条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80平方米的,每户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发。
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二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承租人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限内,征收部门按土地红线内的建筑面积10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已安置了被征收人过渡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限从签定协议之后并搬迁完毕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补偿时间为12个月。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按本条过渡房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被征收人过渡房费。
第二十二条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类门面房按营业面积100元/㎡·月,二类门面房按营业面积60元/㎡·月,三类门面房按营业面积30元/㎡·月,四类门面房按营业面积15元/㎡·月,门面类别标准以国土部门公布的土地类别为准,
生产营业房按生产营业面积15元/㎡·月补偿。
以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时间为6个月。补偿依据以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为准。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一、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二、在规定期限内腾出房屋交付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签约搬迁后进行奖励。
超过征收公告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在征收公告规定时间内实施搬迁的,其补偿安置房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减免原对等面积之内的规费,超面积部分按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折半计收。超过征收公告规定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规费。
第二十八条 私自拆除已按相关标准给予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造成相关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过程中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条例》规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迁建安置)
2.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附表一
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迁建安置)
房屋类别 |
迁建安置 |
||
房屋补偿 (元/m2) |
奖 励 (元/m2) |
||
钢 混 |
900 |
200 |
|
砖
混 |
一级 |
700 |
200 |
二级 |
650 |
200 |
|
三级 |
600 |
200 |
|
砖
木 |
一级 |
550 |
200 |
纯木 |
520 |
200 |
|
二级 |
490 |
200 |
|
三级 |
460 |
200 |
|
土木(正房) |
420 |
200 |
|
偏 屋 |
350 |
|
|
杂 屋 |
250 |
|
|
说 明 |
实行“迁建安置”方式的,其宅基地的“三通一平”(通水、通路、通电,场地平整)由项目业主和责任单位负责完成。超深基础由被征收拆迁人自行建设,对被征收拆迁人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给予160元/㎡补偿。奖励包括按期签协议奖100元/m2和按期搬家腾地奖100元/m2。 |
附表二
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序号 |
名 称 |
单位 |
补偿单价 (元) |
备 注 |
1 |
保坎(方整石) |
m3 |
220 |
保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 |
2 |
保坎(片杂石,鱼头石) |
m3 |
180 |
保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 |
3 |
保坎(砖) |
m3 |
280 |
保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 |
4 |
复合地板 |
m2 |
120 |
|
5 |
木地板 |
m2 |
120 |
|
6 |
大地板砖 |
m2 |
80 |
300mm×300mm以上 |
7 |
小地板砖 |
m2 |
50 |
300mm×300mm以下(含300mm×300mm) |
8 |
面砖 |
m2 |
50 |
|
9 |
水磨石 |
m2 |
50 |
|
10 |
马赛克 |
m2 |
50 |
|
11 |
24眠墙 |
m2 |
70 |
|
12 |
24斗墙 |
m2 |
50 |
|
13 |
18墙 |
m2 |
40 |
|
14 |
土砖墙 |
m2 |
30 |
|
15 |
水泥坪 |
m3 |
300 |
|
16 |
砖石水渠 |
m3 |
120 |
|
17 |
水池 |
m3 |
150 |
|
18 |
水井(¢1.8米以上) |
口 |
|
按现行建筑定额造价的50%—70%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19 |
水井(¢1.8米以下) |
口 |
2500 |
以深度8米为单位,每超1米增加300元,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20 |
水管(水井) |
m |
2.5 |
|
21 |
电线(水井) |
m |
2.5 |
|
22 |
固定灶台 |
组 |
120 |
|
23 |
无油烟灶 |
套 |
800 |
|
24 |
简易防盗门 |
m2 |
120 |
|
25 |
高档防盗门 |
扇 |
800 |
|
26 |
普通防盗网 |
m2 |
80 |
|
27 |
不锈钢防盗网 |
m2 |
130 |
|
28 |
空调移机(立) |
台 |
200 |
分体机 |
29 |
空调移机(挂) |
台 |
150 |
分体机 |
30 |
热水器移装 |
台 |
150 |
|
31 |
墙体内木衣柜 |
m2 |
100 |
|
32 |
水泥电杆(8m以上) |
根 |
800 |
含配件 |
33 |
水泥电杆(8m以下) |
根 |
400 |
含配件 |
34 |
水泥电杆(5m以上) |
根 |
200 |
含配件 |
35 |
铝合金卷闸门 |
m2 |
100 |
|
36 |
铝合金门窗 |
m2 |
120 |
|
37 |
沼气池 |
m3 |
300 |
|
38 |
宽带网移装 |
台 |
200 |
|
39 |
有线电视 |
户 |
200 |
|
40 |
电话 |
台 |
100 |
|
41 |
木扶手 |
m |
160 |
|
42 |
不锈钢扶手 |
m |
120 |
|
43 |
铁扶手 |
m |
80 |
|
44 |
浴缸 |
个 |
300 |
|
45 |
座便器 |
个 |
150 |
|
46 |
陶瓷洗脸盆 |
个 |
100 |
|
47 |
吊灯 |
组 |
70 |
普通型(3盏) |
48 |
吊灯 |
组 |
100 |
3盏以上 |
49 |
硫璃瓦 |
m2 |
120 |
造型加200元 |
50 |
大包门 |
扇 |
600 |
门及框均包 |
51 |
小包门 |
扇 |
500 |
|
52 |
大包窗 |
扇 |
200 |
窗及框均包 |
53 |
小包窗 |
扇 |
150 |
|
54 |
普通吊顶 |
m2 |
50 |
|
55 |
吊顶造型 |
m2 |
150 |
含龙骨架及油漆 |
56 |
铝塑板吊顶 |
m2 |
100 |
|
57 |
扣板及简易吊顶 |
m2 |
40 |
|
58 |
组合柜 |
m2 |
120~150 |
能搬走的不予补偿 |
59 |
大灶 |
个 |
100 |
|
60 |
热水灶 |
个 |
800 |
|
61 |
不锈钢防盗窗 |
m2 |
100 |
|
62 |
厨房墙柜 |
m2 |
80 |
|
63 |
不锈钢水塔 |
座 |
300 |
|
64 |
塑钢门 |
扇 |
300 |
能搬走的不予补偿 |
65 |
水泥涵管(∮300) |
米 |
50 |
|
66 |
水泥涵管(∮400) |
米 |
60 |
|
67 |
水泥涵管(∮500) |
米 |
70 |
|
68 |
水泥涵管(∮600) |
米 |
80 |
|
69 |
陶瓷葫芦 |
个 |
8 |
|
70 |
水泥四方花板 |
块 |
8 |
|
71 |
红薯窑 |
个 |
400 |
|
说明:
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炉灶、装配或水池、非固定猪(牛)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等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偿。
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4、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