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烈工作
评烈工作
1、政策依据
《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报批革命烈士工作的通知》(湘民优发[2001]4号、《军人抚恤条例》。
2、评烈条件
①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②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折磨致死的;
③为抢救或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突发事件死亡的;
④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⑤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3、报批程序
革命烈士报表工作,实行逐级审核报批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由各级人民政府行文,民政部门具体办理。凡因公牺牲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人民群众,由原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必须备齐的材料
①死者原单位或乡镇、街道的申请报告;
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告;
③民政部门调查报告及研究意见;
④2名以上知情群众或现场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
⑤刑事案件须有公安部门审讯罪犯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书、终审判决书;
⑥工伤事故须有调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⑦牺牲时间较长的须有历史档案材料;
⑧需要补办的其他档案材料;
⑨申报革命烈士的材料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一式三份。
5、办结时限
以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准。
责任编辑:戴甲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