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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烈工作

武冈政府网 www.ccbyzs.com 发布日期:2016-07-23 【 字体:   

评烈工作

1、政策依据

《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报批革命烈士工作的通知》(湘民优发[20014号、《军人抚恤条例》。

2、评烈条件

①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②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折磨致死的;

③为抢救或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突发事件死亡的;

④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⑤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3、报批程序

革命烈士报表工作,实行逐级审核报批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由各级人民政府行文,民政部门具体办理。凡因公牺牲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人民群众,由原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必须备齐的材料

①死者原单位或乡镇、街道的申请报告;

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告;

③民政部门调查报告及研究意见;

2名以上知情群众或现场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

⑤刑事案件须有公安部门审讯罪犯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书、终审判决书;

⑥工伤事故须有调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⑦牺牲时间较长的须有历史档案材料;

⑧需要补办的其他档案材料;

⑨申报革命烈士的材料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一式三份。

5、办结时限

以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准。

责任编辑:戴甲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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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系统管理员】 【撰稿:武冈市民政局】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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