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抚恤金补助服务
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抚恤金补助服务
1、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军人生活困难定期定量补助服务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民优函[1998]74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09]74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办发[2007]45号)和湘民办发[2010]1号文件《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和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2、申报所需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员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复员退伍档案中所记载的参战材料、病历等材料;
③填写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待遇申请表、参战退役军人待遇审核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审批表。
3、审批程序
①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在所在村(居)委会公示;
②县(市)民政局审核;
③地(州)市民政局审批、备案。
4、办结时限
一年一次(每年11月份)。
责任编辑:戴甲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