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武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武冈政府网 www.ccbyzs.com 发布日期:2017-02-16 【 字体:   

武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全市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自筹资金改建、扩建、新建自住住宅及生活附属构筑物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是指《武冈市总体规划(2010—2030)》所确定的规划区域,规范区范围包括:法相岩、迎春亭、辕门口、水西门四个办事处所有的社区、兴隆村、紫甸村、红星村、南塔村、洞庭村、春光村、金明村、丰仁村、新东村、七里桥村、同保村、城南村、落子铺村、资南村、古山村、革新村、枧道村、新光村、富田村、得胜村等全部行政区域,长安村、地母庵村、龙田村、马安村、渡头桥村等部分行政区域。

第四条  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严格按规划执行,限期二年建设,符合延期条件的,可以依法延期,超过期限没有依法申请延期的或延期申请没有批准的,许可证无效。

第五条  集体土地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

第六条  城市主干道两厢80米及重要河流、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个人建房,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实施

第七条  已编制规划的建制镇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申请改建、扩建、新建房屋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能通过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的危房改建,经有资质单位鉴定为D级的。

(二)持有合法权属且房产权属清楚。

属集体土地的,申请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村民。每户批准用地面积不得大于120㎡,层数不高于3层,高度不超过12m,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实施。

属国有土地的,批准用地面积不大于《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面积。属改建的,按照“原位置、原面积、原层数、原使用性质”进行审批。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按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三)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售、赠与他人、转让、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法建筑尚未拆除的,不予批准个人建房申请。

(四)改建、扩建、新建后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容环境、交通、消防、绿化、电信、电力、林业、水利、人防、住建等部门规定。

第九条 申请房屋改建时,因建房需要对现有房屋占地进行调整,周边确有可供利用的空闲土地且符合规划要求和国土政策的,可以适当调整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申请个人易地新建:

1、原宅基地属易发自然灾害区域或隐患区,不适合居住的;

2、原住宅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D级,但改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3、原住宅影响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及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4、人均建筑面积少于35㎡且符合分户要求的。

分户确定原则:

4.1、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按一户认定;

4.2、夫妻双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已婚或达到国家法定婚龄,且户口与父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可按两户认定;

4.3、上述情形之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国土、计生等单位以及村、组共同审核认定。

户口迁入工作由公安部门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征求国土、乡镇(街道)等单位以及村、组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易地新建的村民要求建房的,在符合规划要求和国土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建房的情况进行核实,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同意易地新建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上报市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

第十二条  易地新建的选址,采用集中修建的方式,拟建位置原则上靠近原村民居住地,不得跨组、跨村(社区)。

第十三条  经相关部门批准,允许村民易地新建的,须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拆除责任状,并在二个月内自行拆除原住宅及附属物,并退回宅基地,由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方可核发建房行政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村民易地新建资格条件由村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确定,特别要加强迁入户及分户建房资格审查,用地规模由国土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确定。

第十五条 在古城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湖南省武冈市古城区保护与整治规划》、《湖南省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对古城保护区内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改建的,需由市古城保护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同市规划局、市文物局审批。

第十六条  对涉及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须征得相关利害人同意,确保用地权属清晰、相关邻里无矛盾纠纷。

第十七条  经批准核定的建房占地面积、建筑位置、建筑层数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八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等非法买卖宅基地行为,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违法占地建房。

 第十九条 个人建房实行联合审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城建副市长,国土、规划、住建、古城委、监察、消防、打非拆违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参与。联席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异地新建超过二十户的,须报市长批准。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规划部门指导、组织村民选用《村民住宅标准图集》中的图样进行建房。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个人建房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建房报告,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或原宅基地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属改建、扩建房屋的提供具有鉴定资质单位的危房鉴定意见、原住宅照片及其它资料;

(3)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拟建住房设计图;

(5)与周围建筑物相关联的,还应提交相邻权利人同意建房的书面协议;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现场踏查。(由规划部门受理后,组织国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现场踏查,并做好踏查记录及影像资料,到场人员签字)

(三)领取个人建房申请表。

(四)联合审批。

(五)颁证。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建房后,申请人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个人建房规划用地(工程)申请表;

(四)建筑红线图、用地红线图;

(五)个人建房规划用地(工程)审批单;

(六)规划竣工图;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个人建房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方可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的,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五条  规划、国土、住建、古城委、房产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审查把关,严禁违规办理个人建房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房申请人故意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批准机关可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已建设的,按违法案件从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管理范围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属地原则”,加大对辖区内规划建设的巡查力度,会同执法主体及时制止、查处违法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个人违法建房对城市规划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并督促其整改。未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整改到位的,不予结案,严禁续办或补办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严禁承接违法工程;供电部门严禁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部门严禁为违法建设供水;商品混凝土等相关建筑材料供应商严禁为违法建筑提供混凝土及其它建筑材料;消防部门严禁为违法建设组织消防验收;国土部门严禁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登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严禁为违法建设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管理部门严禁为违法建设办理税务登记。

违者由市打非拆违办函告相应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违规为违法建房户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违法占地建房的,依法从严处罚,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以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分享到:
【责编:唐槐良】 【撰稿:】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