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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武冈政府网 www.ccbyzs.com 发布日期:2017-05-04 【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绿化水平,优化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建设部《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建标〔1997〕259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1〕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和建制镇总体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园林绿化站具体负责绿化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与规划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做到规划、建设与城市绿化同步进行。

    各单位应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订本单位的绿化规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和单位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因调整规划减少的绿地面积,应予补足。

    第七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所有建设项目(居民私人建房除外)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按下列指标进行控制:

1.城市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城区改造后绿地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35%,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土地不得低于10%。

3.新建工业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低于30%。

4.新建医疗卫生单位、学校、科研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35%。

5.新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用房的不得低于30%。

6.城市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30%;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25%;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20%。

第八条  严格实行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不得改作它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园林绿化站和规划部门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项目所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不得低于总投资的2%。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该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规划部门报建时,应同步将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园林绿化站审查。如不达标或因特殊原因达不到绿化建设指标的,经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具体收费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与施工,必须按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并由园林绿化站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园林绿化站参加工程验收,将绿化工程纳入验收内容。经验收达标的,由园林绿化站在相应资料上签署意见。配套绿化设计未经审批,绿化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规划、房产、质监、建管等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开工报建、商品房预售、产权发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单位、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必须按标准实施绿化,不得闲置。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市园林绿化站负责;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院落内自建的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须占用的,必须经过批准,交纳原有绿地树木花草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20m2以下由城市园林绿化站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m2以上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站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花草,损坏设施;

(二)搭棚摆摊,堆放物品;

(三)挖砂取土,倾倒垃圾;

(四)其他损坏绿地行为。

第十七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意义的树木,均属于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站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和标志,权属单位或个人负责养护。

第十八条  严禁砍伐、迁移或随意修剪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修剪或迁移古树名木的,需经城市园林绿化站审查,林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严禁擅自砍伐或移植城市绿地内的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应获得砍伐证或准移证方可进行砍伐或移植。砍伐证、准移证审批程序:由市园林绿化站审查,送林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砍伐或移植的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或移植后的养护措施;砍伐树木,须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

第二十条  因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的,树木权属单位应及时处理,如需砍伐或移植则按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当危及管线、房屋或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其主管(所有)单位可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在事后2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站报告,同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的树木。为保证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站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实施修剪,费用由申请修剪单位负担。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电力电讯等设施应当尽量保持现有园林绿化、景观设施,避让现有树木、绿带。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或在公共绿地范围内设置临时商业、服务摊点的,需经市园林绿化站批准。街道行道树周围2平方米范围内不得堆放物料。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期间因我市绿化需要时,占用单位,个人必须及时退还并恢复原状。

占用绿地造成树木花草、园林绿化设施损坏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枝;

(四)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在树木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

(六)其他有碍、有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园林绿化站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造成损失按规定赔偿损失,并予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由市园林绿化站责令改正、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树木或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按规定标准赔偿损失。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按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可按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但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园林绿化站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资格,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侮辱、殴打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园林绿化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城市树木花草损坏赔(补)偿标准按邵阳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我市园林绿化补偿费、赔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邵价费2015〕11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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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亮】 【撰稿:】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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