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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

武冈政府网 www.ccbyzs.com 发布日期:2017-06-20 【 字体:   

 

武政办发〔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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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冈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武冈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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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15日

 

武冈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强化各职能部门协税护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建筑和房地产业的税收一体化管理。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和房地产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单位,均应遵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安装以及其它工程作业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销售不动产及二手房交易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取得合法手续的个人(含合伙、集资、合作)合法建房,建筑面积超1000平方米且有销售行为的,按房地产开发进行管理。

  第四条  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涉及的税费种类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建筑和房地产业所涉及到的税费及发票均列于涉税审核范围。  

  第五条  建筑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按照“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支撑”的综合治税机制,实行以“先税后票、先审后验、先税后证、凭票(证、单)付款”为核心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先税后票是指对申请窗口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人缴清国地税费后,税务机关方可为其代开发票;对领购本地发票并实行代管监开的纳税人,应先由税务机关审核建材发票取得情况,然后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开具发票。

  先审后验是指建筑业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必须先申请或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审核,否则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先税后证是指不动产项目在办理产权手续前,必须先申请或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审核,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凭票(单)付款是指建筑和房地产项目应凭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涉税事项审核表支付款项。

第二章  税收控管

  第六条  对建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建设项目在规划施工前,项目施工方或建设方应向市国地税局申请项目税务备案。市国地税相关管理部门受理项目税务备案并登记征管台账后,填发《武冈市建设项目税务备案表》(附件1),并发放税务事项告知书(附件2),告知建设项目一体化管理流程以及应注意的纳税申报、发票取得等涉税义务。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税务备案后,税务机关应按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登记,并实施跟踪管理。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跨区经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取得发票。纳税人(连续二年获评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应将从主管国税机关领取的发票交由主管国税机关代管监开,实行“先税后票”。

  第十一条  建筑和房地产业纳税人应主动申请、积极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审核。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及发票开具、取得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类签发《涉税事项审核表》(分房地产开发、建筑服务二类)(附件3),交纳税人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得签发《涉税事项审核表》: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备案及登记;

  (三)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

  (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及相关处理。

  第十四条  《涉税事项审核表》属纳税人申请审核的,原则上在受理申请审核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签发,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二手房交易涉税事项由市地税局审核并开具《涉税事项审核表》(二手房交易)(附件3)。

  第十六条  企业准入资质把关。发改、住建部门在对建筑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时,应当审核其税务登记或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对无相关登记或执照的不得市场准入。

  第十七条  项目备案查验。规划部门在项目建设规划许可前、住建部门及其他部门在发放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查验其税务备案手续,并留存《武冈市建设项目税务备案表》复印件。对未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过程监控。对建设项目的税收控管,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采取“先税后票、先审后验、先税后证、凭票(单)付款”等事前清税措施。凡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的,有关单位不予办理相关建设项目开票、验收、发证及付款等事宜。

  第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一把手主管,副职分管、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及时报送信息资料,名单报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相关职能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及时向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与建筑和房地产业相关的涉税信息:

  (一)市发改局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具体工作情况;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市规划局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建筑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市国土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情况和土地招、拍、挂情况;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办理情况、二手房交易登记情况;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市住建局提供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市房产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网签备案、二手房交易备案等情况。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市交通局和市公路局提供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市水利局和农业局提供水利、农业建设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市财政局和农业综合开发办提供农业开发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情况。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古城委、城投办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建设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情况。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其他未列明的单位按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资资料。

  第二十条  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收集上月的涉税信息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发布给税务机关应用。

第三章  控管规程

  第二十一条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实施“以证控税、先税后证”。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涉税审核,并提供不动产销售发票(其中:一次性全额付款的必须按规定足额开具分户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抵押登记的凭合同约定的金额全额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发票要注明购房人姓名、栋号及门牌号码、面积及金额)和房屋销售办证明细表;

  2.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审核申请,并组织人员对本批商品房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核检查。对通过审核的,签发《涉税事项审核表(房地产开发)》,交由纳税人;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业务窗口查验并留存《涉税事项审核表(房地产开发)》,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4.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涉税事项按照房地产开发“以证控税”流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二手房交易实施“以证控税、先税后证”。 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二手房交易人持原不动产登记证、转让合同、原购房发票或合法有效票据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市地税局进行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

  2.市地税局受理评估申请并审核涉税事项,开具《涉税事项审核表(二手房交易)》。属于应税房产交易的,依法征收相关税款,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属于减免税的,由地税局现场审核,依法确认,直接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3.市房产局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业务窗口查验并留存《涉税事项审核表(二手房交易)》,依法依规办理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建筑业项目实施“事前清税”,实行“先审后验、凭票(单)付款”。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建设项目竣工后,纳税人应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之前,申请或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事项审核;

  2.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审核申请,通过审核的,签发《涉税事项审核表(建筑服务)》,交由纳税人;

  3.市住建局(质监站)及其他部门查验并留存《涉税事项审核表(建筑服务)》,依法依规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4.作为建设单位的所有行政事业性单位(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和其他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凭税务发票及缴纳税款完税证明支付预付款项,并按工程发包总造价的5%预留工程款用于施工单位取得发票的审核结算;在建设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当凭税务发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事项审核表(建筑服务)》,才能结付工程款。

第四章   问责考核

  第二十四条  成立武冈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人大、政协联系财税工作的副职任副组长,市政府办、人大财经委、人大预工委、政协经科委、监察局、公安局、教科局,卫生局、政务中心、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经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古城委、城投办、及湖南武冈开发区管委会、房产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导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市国税局,市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建立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紧急、重大事项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建筑和房地产业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或者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控管职责,导致税收收入流失的,由该部门负责协助税务机关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流失的,经市国、地税局查证核实提请市一体化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直接从责任单位下拨经费中扣除。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税收流失或者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实行专项考核奖惩制度。由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制定考核细则,与相关单位签订责任状,按百分制一季一考核,奖罚兑现。市建筑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建筑和房地产税收征收入库税款金额1%安排工作考核经费,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考核办日常工作和奖励经费。

  被考核单位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即市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房产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利局、农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古城委、城投办及湖南武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等。

  第二十九条  实行按季考核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对各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采取查看资料、抽样检查、数据对比的方式进行。考核时间为每季度末次月的15日之前。被考核单位应积极配合。每季考核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考核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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