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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武冈政府网 www.ccbyzs.com 发布日期:2017-09-25 【 字体:   

武政办发〔20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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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冈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武冈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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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19

武冈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库存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加全省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和《邵阳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市商务局(粮食局)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确定和取消承储企业储备资格;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会同农发行联合下达储备粮收储、移动、轮换、进口调拨、销售计划和管理;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贷款的安全;

(四)负责督促检查地方储备粮的安全储存情况,调查处理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地方储备粮损失损耗的核实和处理,负责地方储备粮正常损耗资金的弥补到位和督促承储企业超正常损耗资金的弥补到位;

(六)负责地方储备粮库存会统报表和实物台账管理;

(七)负责开具分点库《武冈市地方储备粮出库通知单》;

(八)负责组织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仓储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仓储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九)负责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政府动用储备粮本金的归还和收益的处置。

第二条  市财政局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有关利息费用标准;

(二)会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发行联合下达储备粮收储、移动、轮换、进口调拨、销售计划和管理、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贷款的安全;

(三)会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地方储备粮损失的核实和处理,负责对地方储备粮正常损耗金额弥补到位和督促承储企业超正常损耗资金的弥补到位;

(四)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监督储备粮本金的归还和收益的处置。

第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冈市支行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的项目申报和按批准计划及时足额提供贷款;

(二)负责提供地方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以及进出口等出入库的货款结算服务;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收取贷款本息;

(四)负责地方储备粮贷款资金及库存实物的监管。

第四条  储地方储备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履行的职责:

(一)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库容量和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具有粮食储存功能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5.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定。

(二)应履行的职责:

1.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地方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

3.准确、及时地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情况;

4.根据地方储备粮储存情况,提出轮换方案,包括轮入轮出的品种、数量、储存仓廒等;

5.必须执行农发行地方储备贷款管理办法,并在当地农发行开设基本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6.按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的文件规定与要求,具体组织落实地方储备粮的入库和出库。

第二章  承储合同

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由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对承储单位的承储资格进行审定后,委托仓储条件较好、有一定规模、便于吞吐轮换和销售处理的粮食企业承储,由市商务局(粮食局)实行挂牌委托储粮。

第六条  由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冈市支行(甲方)与承储单位(乙方)签订《武冈市地方储备粮代储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单位执三份,乙方单位执一份,合同格式见附件1

第三章  库存管理

    第七条  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为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用。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廒)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登记。

“四落实”是指品种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地点落实。

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非地方储备粮混存。仓外专牌的标识为WL”,由市商务局(粮食局)统一制作。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库存和调整地方储备粮存储地点与仓廒。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要设专人保管,实行定编、定岗、定责制度。保管、检验和防化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丰富的保粮知识,并持有上级粮食行政部门制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地方储备粮专账(格式见附件2),以及分仓(廒)保管账和专卡(格式见附件3)。

账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

专卡一式六份,甲乙方单位各掌握一份。仓房调整、粮食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更换新卡,旧卡存档备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在储备期间的利息、费用补贴全额由市财政承担,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市粮调联(200449号和中储粮湘(2006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费用补贴标准如下:(1)收购费用:每收购50公斤稻谷补贴收购费用2.5元,等量轮换的粮食收购不考虑收购费用;(2)保管费用:每年每50公斤稻谷补贴保管费用5元;(3)轮换费用:按每轮换50公斤稻谷补贴新、陈品种和出入库费用9元。利息补贴按县级储备粮占用的银行贷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及储存时间确定。

第十三条  对承储单位所需储备费用,按规定标准补贴执行,市人民政府不再承担承储单位的任何非政策亏损责任。

    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每年由市财政按储备实际库存(超过计划库存的按计划库存)和规定的补贴标准,会同市商务局(粮食局),按季预拨到承储单位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地方储备粮补贴”存款专户;每年年终小结。每四年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农发行、市审计局(按有关规定标准)共同参与结算,地方储备粮的市有关部门管理中的收入和支出由发生支出的有关部门负责,承储单位管理中的收入和支出归承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经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批准抛售或处理地方储备粮时,其销售价格低于库存结算价格和销售费用的差额由市财政给予补贴,销售价格高于库存结算价格和销售费用的差额上缴市财政。

第五章  入库和出库

    第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包括收购、调入、进口、轮换入库等。

    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的出库包括销售、调出、出口及轮换出库等。

    第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以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为准,地方储备粮出库,由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开具分库点的《武冈市地方储备粮出库通知单》(格式见附件4

    第十九条  对同库点同品种等量轮换的,以批准文件为准,可不开具《武冈市地方储备粮出库通知》。

    第二十条  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必须凭据齐全,并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及时登记账目,保证账实相符;出()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要按照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规定的出库手续和要求,组织出库。

第二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应付紧急突发事件需动用地方储备粮时,根据市政府文字通知出库,事后补开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接收、发运地方储备粮的单位,应按通知单要求的期限,如实上报实际完成情况,并及时记账处理。

第二十四条  粮食出库要按照先进先出、质量较低的先出的原则办理。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另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上述出()库手续,而要求办理地方储备粮出()库的,承储单位和保管人员有权利、有责任拒绝,并可越级报告给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六章  安全保管

第二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不得用简易仓储存或露天储存。

第二十七条  粮食入库前要对仓房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仓储技术规范和堆积的要求组织入库,合理堆码。入库后要保持粮面和仓内的干净、整洁。

第二十八条  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质量完好的仓储机械设备、粮情检测和质量检验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  保管期间要广泛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电子检测、低温储粮和环流熏蒸等科学储粮技术,减少化学药剂用量,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

第三十一条  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食储藏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虫害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保管组长和粮库负责人汇报,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  承储单位要按时上报《地方储备粮储藏情况季报表》(格式见附件5),于季后15日内上报市商务局(粮食局)。

第三十三条  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切实落实防火、防汛、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的措施,确保人身、粮食及设备安全。

第三十四条  承储单位要制定人员车辆出入库、警卫、值班、保密等安全保卫制度,实行分级分区负责制,并教育职工增强安全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如发生火灾、盗窃等事故,要及时上报,并抓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承储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春、冬季储粮安全普查以及年终“四无粮仓”检查评比活动,并将检查、评比情况报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商务局(粮食局)适时组织抽查。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承储单位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承储单位要设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化验室,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并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三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必须是国家标准三等以上的新粮,并符合粮食卫生标准。

    四十条  地方储备粮入(出)库时,要对质量等级及品质控制指标等进行全面检测,将检测结果准确填入地方储备粮专卡。

  第四十一条  承储单位每年4月和10月要分别对库存粮食进行一次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认真做好检测分析报告。品质检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4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食,要及时向市商务局(粮食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章  台账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按统一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账。

第四十三条  承储单位要如实填报《地方储备粮季度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地方储备粮储存数量、质量、异动情况季度明细表》(格式见附件7)于季后15日内报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

第四十四条  承储单位要对每年12月底的实物台账进行审核,保证与保管账、会计账、统计帐相一致,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

第九章  轮换

第四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地方储备粮的轮换以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对不宜存的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轮换、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轮换。

第四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参照国家粮油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指标进行安排。按照地方储备粮实际库存总量,平均3年轮换一次,每年轮换三分之一。

第四十七条  承储单位于每年1月底以前提出年度内需轮换的地方储备粮数量、品种、储存仓廒,报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会同市农业发展银行于3月底以前下达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

第四十八条  承储单位根据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下达的轮换计划负责组织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轮入的粮食应是当年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三等以上的新粮。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适时组织对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十九条  承储单位因未及时申报轮换计划,或下达的轮换计划没有落实而导致地方储备粮陈化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期由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按批次下达,如遇特殊情况,在粮食轮出后,承储单位未按规定时期轮入的,须向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原因,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

    第五十一条  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及时拨补轮换费用和提供轮换资金,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

(一)同品种等量轮换。即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先销后购或先购后销的方式,实现储备粮的轮换;

(二)不同品种的等量串换。按照有利于优化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但不得发生数量、价款亏损;

(三)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利润的原则,承储单位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新粮上市时,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扩大收购粮源,以满足地方储备粮推陈储新的需要,促进储备粮的及时轮换。

第五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在按规定的补贴费用标准包干后,轮换费用由承储单位自负盈亏。轮换产生的盈利,应主要用于改善仓储条件;轮换发生的亏损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消化。

    第五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因政策性原因产生的价差亏损由县级财政承担,市农业发展银行应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原则提供收购贷款。

第十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五十五条  承储单位要及时核实、上报地方储备粮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五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的正常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保管自然损耗是指粮食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检化验耗用的样品以及搬倒中零星散落等所产生的损耗。

  水分杂质减量是指粮食在保管过程中,水分降低引起的自然减量以及处理杂质减量。

  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在粮食出库后,根据粮食出入库验质、计量凭证进行计算,并分别列报。

    第五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损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发生自然灾害损失要在24小时之内上报市商务局(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五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正常损耗定额及处理办法:地方储备粮的正常损耗,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得超过0.65%;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过1.2%;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累计不得超过1.75%(含水、杂、干物质减量等正常范围的全部损耗),调运损耗不得超过0.3%,正常损耗由财政负责,超过部分的损失,由承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损失处理办法: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承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尽力减少粮食的因灾损失。灾后,承储单位应及时清理实际损失的粮食数量和涉及价款,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写出书面报告,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核实确认,并承担70%的价款损失,其余30%的价款由承储单位负责。

第十一章  离任交接

    第六十条  市级储备承储单位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地方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离任交接情况报市商务局(粮食局)备案。

    第六十一条  离任交接人员包括承储单位负责人和主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负责人以及保管人员。

    第六十二条  离任交接手续包括清查账目、清查实物,要按库存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及储存地点等逐项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离任交接实行监督验收和审核把关。承储单位负责人的交接由市商务局(粮食局)主持进行,承储单位主管负责人和保管员的交接由承储单位负责人主持进行。

第十二章  奖惩制度

第六十四条  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地方储备粮管理规范的承储单位和个人,由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食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六十六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到专仓储存或储粮仓房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改变储存库点;

(三)出入库手续不全;

(四)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账,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县级储备粮季度汇总表和县级储备粮储存数量、质量、异动情况明细表;

(五)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地方储备粮质量要求;

(六)正常储存未采取科学储粮措施,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地方储备粮储存情况季报表等;

(七)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检查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

(八)未按规定时间和指标检测粮食品质;

(九)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查;

(十)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

(十一)未按规定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十二)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十三)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

(十四)未按规定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

(十五)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

(十六)擅自动用、挪用地方储备粮及资金的;

(十七)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

(十八)擅自改换地方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

(十九)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八条  我市地方储备粮权属归365bet平台投注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动用。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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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苏小东】 【撰稿:】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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